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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6-2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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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屡遭报复 最高检力促保护举报人立法- F! ]2 |. V( x% U# I2 c$ k
全国检察机关5年查处举报人案千余起 4 B) @, c+ r( q% u3 p, c( v1 T/ e7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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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广东省深圳 市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举报工作会议传出信息:“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是举报工作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与有关部门配合,促进保护举报人的立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有关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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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负责人从众多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事例中随意摘取两例就足以令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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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3日晚,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和妻子到街边散步后回到工商局家属大院。就在离自家楼房的楼梯只有几米距离时,一场惨剧发生了。 " n4 {( N# D" y: B6 p) v" L( m#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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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龚远明的妻子李亚回忆,当天晚上10时左右,一名男子从她后面将其眼和嘴死死捂住。在眼睛被捂住前,她恍惚看到丈夫龚远明被另一名男子用手扳倒在地,还有一人拿出砍刀朝龚的脚砍去。遭遇袭击事件的整个过程仅两三分钟,龚远明就倒在了血泊之中,左脚脚筋被砍断,头部也受到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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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远明从2005年7月起就向中央和四川当地有关部门多次投过举报材料,反映内容主要是某县领导等多人在内的违法违纪问题。自此以后,龚曾在家中多次接到威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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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称,丈夫遇害可能与其多次实名举报当地存在的一些F•B现象有关。而当地警方相关人士则表示,龚远明被砍脚事件不排除报复行凶因素。, D, U6 f z6 B% v/ u$ M
6 Y9 f! M, Q0 h5 h4 P- N李文娟,原是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在负责税收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她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犹豫了五个月之后,李文娟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可是,她等来的却是两次辞退和一次劳动教养的结果。 8 _" V" F! P) y7 s0 V4 b2 k3 f
' J# m R7 W e: N" j8 i举报人是检察机关反F•B的同盟军,然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5年来,检察机关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1000余起。目前,我国对举报人保护实行的原则是“向谁举报,谁就负责保护”。举报人保护工作,各部门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对于向其他机关举报的举报人保护,只能是对举报人打击报复造成举报人重伤或死亡的、精神病的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 " |) \3 v! }6 j! M$ a1 K
# {# p' l! N# L1 R# k9 A( j( h我国在宪法中虽然明确了公民有举报的权利,但到目前为止,除了刑事诉讼法上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高检院出台的政策性规定外,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的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可喜的是,目前,这一状况可望发生变化。 $ A ]* C$ b3 F'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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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广东、安徽、湖北、广西、宁夏、山东、江西、海南等一些省、自治区检察院,会同监察部门,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保护公民举报条例。 : A3 Y1 K* s4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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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为今后制定举报人保护法提供了实践依据。”这位人士表示,“保护举报人有了依据,我们的工作就有了方向。"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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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统一网络举报平台 举报线索归口管理 - }9 l( Y& D: O" d+ K
1 R2 J: H+ E6 b保护举报人 检察机关费心机 : p; F; \' A5 w* Z1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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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透露,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10万多件管辖内线索,为检察机关查办T•W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案源。 $ d+ z6 R- J% N' r( Y# J X#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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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但是,5年来,检察机关也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1000余起。面对着各地时有发生的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行为,全国检察机关正在从源头上探索完善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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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b! O8 b, t1 ^2008年春节前,一名举报人走进了深圳市检察院的举报中心。然而,面对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该举报人却显得很犹豫,手也一直在发抖,并且总是在问:“会不会有人知道我来举报?”看到举报人这种紧张的情绪,工作人员在询问了一些基本情况后,建议举报人可以回去后进行网上举报。举报人在了解了网上举报的一些方法后离开了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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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网络举报材料比较详实,利于保存、调查分析、收集材料,而对于举报人来说,则是一种保护。”深圳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张翮对记者说。 . `% Z: Q& k& o* [/ u
, U9 F6 M4 |& \; Y' [+ |( X' x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主页,“举报中心”的链接非常醒目。点击进入举报中心,看到一张中国地图,举报人可以选择相应省份,轻轻点击即可进入该省检察院的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举报中心会自动生成一个密码,举报人据此可以随时查看举报的处理情况,而这个密码只有举报人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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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6 @3 Y5 M' T" q$ ^4 m, M“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原副处长郑大水受贿大案的成功破获,就是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通过网络举报中心获取的举报线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黄利民回忆起这一案件的初查过程,仍历历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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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2005年,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收到举报线索后,在两个小时内对举报线索进行了研究。检察机关在举报线索的回复栏留言,要求举报人提供关键信息。两天之内,检察机关和举报人交流了30余次,基本掌握了郑大水的犯罪事实,一举突破了案件。直到现在,检察院还不知道举报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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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统一的网络举报平台,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00余个检察院开通了网上举报。网上举报已经成为举报人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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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举报更有利于举报线索的保密。”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国说,过去检察机关传送举报线索主要通过机密信件,由办公室登记后转交给举报中心,中间多人经手,容易泄密。通过网络举报则把举报线索直接传送到各地举报中心专管人的手里,减少了中间环节,更便于对泄密举报信息案件准确查处。* @( B* P8 o, k& k1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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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线索归口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则是检察机关从源头上实施保密的另一项重要规定。 ! L- t, L9 A5 L% t9 T% C
+ C! z! v- ^- {9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对记者透露,以前由于体制原因,举报线索的管理一度出现了多元化管理的现象,各个部门都能对举报线索进行管理,没有专门机构,没有专门人员。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举报线索很多人都可以看到,不利于对举报人的保护。 # l0 k. @( S+ D8 K7 I9 _& R,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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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我到基层院去检查工作,在一些部门竟然看到群众的举报信就摆在桌子上,来来往往的人都可能看到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一些信息。”最高检控告检察厅相关人士说。 6 P- P2 f8 I, }. z&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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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上半年,高检院控告检察厅与反T•W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等部门联合进行了深入调研,再次强调对举报线索必须要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和规范。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再次强调了举报中心的职能、地位。 $ E! i- S- g% Q+ V% m. U6 j
: ]# l7 Y! x d# [% Y: `! K目前,我国对举报人保护实行的原则是:“向谁举报,谁就负责保护”。举报人保护工作,各部门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对于向其他机关举报的举报人保护,只能是对举报人打击报复造成举报人重伤或死亡的、精神病的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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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 b v% ?7 f" G4 e事实是,检察建议对其他部门没有强制力,影响了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检察机关所能做的只是把自己掌握的材料转给有关部门,且不能有任何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 D2 r- Q: p: }3 f0 w' s! S( ~
& R- S! V; z+ {7 I+ K# C }“公民冒着风险举报,如果举报人不能从法律中得到自己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那么是不是只能沉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国对记者说,我国在宪法中虽然明确了公民有举报的权利,但到目前为止,除了刑事诉讼法上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高检院出台的政策性规定外,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的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 A) e, p$ A y+ G
5 k: |# u: F: S可喜的是,目前,这一状况可望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与有关部门配合,促进保护举报人的立法。”高检院控告检察厅有关人士说。(赵阳)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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