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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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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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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4 w) f! I( W) q8 }' [; ?1 @: y3 H! u2 u& p3 N
刘炳森是公众人物!0 P0 ^8 J$ T$ R5 A% r+ z5 p
2 X0 b6 r; E" r6 N6 D/ O
附:+ ]+ _% `2 `3 x+ @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
* j+ }8 x* p' S& Q6 J; H
4 D5 ~: Q0 _, R- B5 X5 Y[ 本帖最后由 林荫下 于 2006-7-8 22:47 编辑 ]
发表于 2006-7-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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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林荫下 于 2006-7-8 01:45 发表6 f9 ~6 d' z7 r  x! o5 o# i
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 l7 U0 _% \& l0 Z/ l; @0 O( p1 r3 w
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 R8 Y) S% R0 ~3 g0 A
! n  n: F9 t4 J" _! O  v6 j(大家可以否定这个命题,也可以琢磨一下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 ]8 [0 P$ L" a# R' X+ P' x这不重要了,有时候公众人物的说服力反而让人猜疑,真把其等同公众人物群内,岂不天下大乱,说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更贴切些,炳森的贡献仅此匠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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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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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林荫上 于 2006-7-8 09:51 发表7 C' Z9 }0 a! |" O. R% e
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 N; v+ V. b+ B: v0 j% }! P' C( u0 m6 N
刘炳森不是公众人物!
0 H" V$ F/ n. _9 l1 S
1 F0 C6 i* i( V& D(大家可以否定这个命题,也可以琢磨一下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 Z! |5 g5 t! U. @7 v错
+ {8 x1 R/ W5 u是准公众人物
- l' D0 Q  {/ i没有理由,只有纳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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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8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我再看刘炳森--------六个方面是与非"帖下的跟帖

原帖由 天生书呆子 于 2006-6-25 14:53 发表4 M8 J7 q5 E4 Q( _9 \0 e
. n4 U) B1 a! Z9 D8 s7 g
林兄,是我自己写的,我还没有堕落到请别人代笔的程度。
" i- z( j$ p7 \7 k  P. Z6 p, b# r# Q世俗的观点,就是两个字,官和钱,官当多大,钱挣多少。在这方面,你能举出第二个书法家赶上刘吗? 9 D) S" }( W- [4 ^7 Y  r
明白了!你可能是想把话说得更宽一些更厚一点。0 i+ H; m# l1 \+ `$ f

2 M- H: ^0 N; R# g0 B  f! ?我最近想到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 s: u% i# x0 K- M( ?3 y9 L! r. o5 L2 g( N
查了一些资料,似乎得出:
4 }5 @* ?! `3 c; \0 i) o1 J  Q9 T& q& m; w  \) _) @1 r2 @4 Z, y
一、公众人物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概念。在民法上,其有一定的确认的必要性。基本上,公众人物是社会学或者新闻学中比较明确的概念。6 _5 S- [3 S0 k8 [, P* N
8 w# K7 l0 |, P( z+ \
二、公众人物是指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 }" z) y8 u6 m& F
" l- j! P' Q0 T$ r2 Y6 w7 |: V% V三、“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其“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有必要对他们进行较多的监督。5 A, B" p1 C& t% z# E
9 v( g) B7 [  @0 K' P
2 }7 a8 J8 X! L# f; \; i, V

$ J/ K& e6 ]1 f7 q+ v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 P7 ^* I- Q) f4 ~' ?6 c0 s$ X

: Y$ _2 N6 h7 ~# a2 z关于公众人物该如何面对媒体的监督权现在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众人物是一个自然人,应该享有全部的民事权利。另外一种得到更多认同的观点是,名人无隐私,因为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一种形象性代表出现时,他的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他的每一言行都可能对社会造成这样那样的影响,对他无所不在的监督是保证社会公益的需要。4 j) a9 l* g9 w/ w1 A+ ^* m
" ~* c" x7 D0 v* a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时候,写了一条关于公众人物的条文,这就是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当然,说的这些都是专家的意见,并不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中,也并没有规定这一内容。——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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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8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宫兄,上面有个"林荫上",挂我门面.
! [# s8 u" G# f0 Y. L) v4 @' g! a7 ]9 X# p
留上几天,还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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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9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刘炳森是公众人物,这是现在的说法。
$ [# T% r- _0 u; }7 _: ?8 a- A
8 k3 ^# a5 S9 H" M; ^9 x+ z$ F, I, |传统的说法对君子人的特殊要求!
. o: v3 g# @  k; G8 O, S. L* @& X/ i7 i1 P
民间有身子正不怕影子斜。
# Z! x$ f) ]3 I/ f$ C; q
  l( t0 _# M8 p" r9 H还有“举头三尺有神明”!
1 D* o' h$ G( s/ Z( F  U0 N: m9 `8 B) d
信息化很强的现代社会,就是有人不肯承认在大庭广众之下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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