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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1-8-2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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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隐私权的一些知识:& S5 b1 c6 r' y, O9 ]4 }
# m8 Y8 \' u$ T! a2 e- |) m8 G- S C) {
( m9 Z1 ?# O9 x/ d" c隐私权的主体
( h8 T8 Y# P6 x G, U8 f6 S6 W/ c+ t# s, x2 g+ g9 v9 Q8 d) t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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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9 U) R! p4 N4 @7 s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 y/ o" [+ A6 I" Q3 a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4 ?, o! D r9 ^7 K! V! s7 K
& L# Y5 ^" l& b$ g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 `# I2 h3 {: c9 r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 T3 m- M [( A/ L* H7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6 \9 P( S4 D0 h8 t; i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 ~; Q+ O" l0 c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8 z+ U8 G4 ^1 X Q1 ?4 q8 m* O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 p1 d# s9 x7 i"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U8 D( e. ~; n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 h* d9 ]+ Y, E: U) d( K# P: y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 c( }% s4 z% ?6 K, T5 e. F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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