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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何豪事件”的冤情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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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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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豪事件”的冤情何在???
- V: m3 R+ x0 X% J- l
- U; v" ?0 O, j1 M- ~& s9 V* V

3 Z# @) p1 t& l9 l
* ]$ o7 K) p$ B1 K5 P' D6 b眼下为何豪喊冤的主题帖与跟帖不老少。有人甚至说“比窦娥还冤”!
; V" z* Y: }" }3 P3 _6 @" t) i  v# Q
可何豪却始终沉默不语。到底何豪有无冤情?冤情何在?
" N& o, j. \/ Z, W, G( d" T# Z3 r- z; @
是中书协的第二次测试处理决定,冤枉了作者?: h$ E* V  p! h- c( g( g! ]. k1 k

1 [7 `: t* [1 ]& j8 B, t还是作者缺乏法律意识?任人宰割?
4 [3 W2 m5 J6 ?  L, {  f) Z" p7 g8 ]
抑或说,作者本身就底气不足?对这种有损名声的“事件”欣然默认???
: _, Z% [! k/ V% e) P
  H- k! s& G7 h9 `: A4 `0 A5 K看来“解铃还须系铃人”,如若作者不出面澄清事实真相,也只能不了了之了。
# v+ C6 Y  k' l3 w. d

# i* x  c( k  L9 A* E, @9 q- I  C, r, Z! O9 H
[ 本帖最后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7-11-25 17:09 编辑 ]
发表于 2007-11-25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沉默是最好的选择!让你们去发挥想象力吧.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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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m2 e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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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冤?你来说说给大家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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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出名一人 em4 e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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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em2 em2 e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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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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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em4 em4 e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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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7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苍头老小子  :
% Q+ ]( d: o# c1 B " u1 p1 N# E$ S( M. f5 f
九届国展,没机会参观,在网上关注的也少,基本没参加什么讨论。
, w8 {; i( q% A
, z# p/ R. Q! v+ K: q: p因为不具备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条件,但何豪现场笔试作品及参赛作品照片打出后,尽管参赛作品看不很清楚,也完全可以断定非一人所为,这是无须讨论的问题,否则就是广大评委和网友的眼光问题了。. u, l- \& Z% `( P  m$ s/ w  p

4 k9 [3 J: @0 u. r$ h4 s# l这不是武断,因为根本用不着武断。
& H4 i* U6 C# v* F" k 9 T6 C$ _1 K/ z+ r& L; Q: _' i; ]
章法习惯、线条质感、笔势内涵根本没有相通之处,现场笔试的目的其实只有一个,就是看看参赛作品是否是这个人所作。所以作者完全没必要故意以不同于参赛作品的章法习惯、线条质感、笔势内涵来创作。- Q1 t3 o) e- p5 H
# m$ E" D( ?- E( Z  r/ ?( l8 Q4 H5 g
抓拍何豪举起作品的照片的朋友给我们提供了作品之外的细节——何豪尴尬的神情。1 U. |; Z* J# v/ \
. D% w0 x% u$ B4 g" s9 A
也许谈不上是“抓拍”,或许这种尴尬并非一闪而过,而是从准备参加笔试时就开始了。2 y% l; t8 Q$ T8 _
7 F& `: ~; c0 f9 R4 F+ E, c
当然这样判定作品为代笔,显然不理性。不过两件显然非一人所为的作品,大家纷争这么大,书画鉴定该怎么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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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怎么弄啊?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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