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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果儿视点——评说中国书协与国展(#32#43——#56继续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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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说中国书协?????????????????谁提供这些证据 ?中国书协提供吗 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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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法律是用事实说话的,在维护人们权利的同时无不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有关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因此,要想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首先就应该考虑怎样承担相应的责任。!!!!!!!!老百姓知道的是:对。为什么对! 错。为什么错!对,要有证据,错也要有证据,是这个道理吗 中国书协错在那里? 关心书法爱好书法对书法痴迷的作者:需要肯定地回答和足够的证据证明你的观点(法律条文+证据 ) 。能够使中国书协健康的开展书法工作,,对国家对书法爱好者都是有益处的。我们期待您指点迷津 ,让书法爱好者心里亮堂起来,为发扬光大祖国书法事业做出我们各自努力。衷心的感谢!!!因为是法律门外汉,可能是外行话,请海涵!!!!!!但心意是一样的,都愿意祖国的书法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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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K# ^$ K5 o% M6 A" Z! y+ W[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12 15: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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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次看完了“果儿视点”,感觉如下: 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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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0 b! Q6 o5 _$ F一:从法律层面对中国书协及其开展的各种活动展开质疑,较深刻,在书法爱好者是非常有意义的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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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两个亮点,一是对中国书协举办的各种展览及其操作程序合法性的质疑;二是对中国书协及其国展的层次的质疑。& X5 E2 A7 u4 y' L3 [( y&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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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果儿视点”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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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果儿的视点,对盲目崇拜权威、以及对书界中趋炎附势的书法人,即所谓的缺钙者们,是一个警示——其实这群人很可憐,因为自身缺乏自信,只能拜倒在权威的名下,当寄生虫。但是这是他们在书法界唯一的生存路子,所以从道义上值得可憐一下。但中国书协的F•B也是这群人成就的,因而也就依然可恨——同时,主要是提醒了后来人,爱好书法或者是从事书法艺术事业者,中国书协及其各种“国展”只是一条世俗的出路,是一张欺骗外行的有色名片,但这张名片欺骗不了历史。一个书法人一生的艺术成就,不是那一届“国展”的奖次所能定论的,甚至不是其所生活的时代所能全部认定的,只有通过了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的检验,才能给予确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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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0 t2 u" L, l1 I" e8 F    第二:对中国书协施政程序的合法性质疑,既是对中国行政管理问题的提醒,同时更是一种对书协施政合法性的民主监督。; |( [/ M% b& g  @

& c  U4 `) T9 V+ w. T    第三,看过果儿视点的人,特别是书法人,从中若能受到一些启示,而对自己参与社会书法活动(包括中国书协的活动)引起理性些的思考,也就是参加中书协各种展览的心态进行一番反省和调整——如果参展者都能这样的话,中国书法人的心态和书法艺术行为就健康了——中国书法界目前的书法风气,有些千人一面的困境,这无疑是书法人心态不正、盲目追求入展获奖而追随名人时风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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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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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书协当然是中国文联下属的一个协会了.   中国文联才能和妇联\残联等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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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浙江书画网 于 2008-5-12 16: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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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12 08:35 发表 ! h* ^# Q- t  s% A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说中国书协?????????????????谁提供这些证据 ?中国书协提供吗 请赐教

: {6 _; S& S# B4 ?7 z, i1 }# u# Z中国书协要以自己的名义举办国展,行使的是国家行政部门的公权力,应该由中国书协举证说明,该协会已经取得国家行政部门的授权,并且向行政相对人(有意参加展览的书法爱好者)出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证明该协会是一个已经登记的合法组织。
1 k" Z' p9 k) j. w我没有看到上述资料,中国书协没有将上述材料作为活动内容的附件向社会公示,就有权提出质疑,就有理由认为中国书协不具备举办的国展资格。# K6 J* Q2 o% u: b6 J%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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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12 18: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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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浙江书画网 于 2008-5-12 16:39 发表
; D0 K. v4 g- P6 Z中国书协当然是中国文联下属的一个协会了.   中国文联才能和妇联\残联等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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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中国书协是中国文联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文联的章程开展活动。, ~+ W9 z4 @0 y: A: I1 E
条例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8 r2 Q: r$ h6 B% G, H2 o% Q; z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O' c! G1 v6 c- t2 u8 a
2 f; q" o$ H% c&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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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12 08:28 发表 ) q) _  o/ s) B; ^; k
中国书协文联的团体会员,应该以文联的名义,根据文联的章程开展活动。文联的章程中没有关于书协有权举办国展的条款,国家行政机关也没有作出关于授权书协举办国展的行政许可,并且向社会公示。???????? ...

; V/ }" }0 V6 i
. L5 I: H) U* Z7 A) X' n6 t6 X3 [: l/ i7 p2 F" X- 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 j; i( \. z9 \. A; r5 A6 ~& i8 r4 q2 [7 {, u( O1 V5 @* B
上述条例是由国家总理签名的国家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 B9 d& k% G0 {2 _: d" H2 ~# T
; F& V5 M" @5 `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12 18: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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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12 08:06 发表
9 u: H9 e$ g' T: a' y: J十、中国书协对外收取国展评审费是否合理、合法?
# K9 |& a3 m7 ^* @不合理、也不合法。$p Y*c8~6r1kR
% V* E9 w5 Z8 j, j/ Y$ I" V首先我们还是要问中国书协有没有法人地位?有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没有根据条例规定到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有没有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同的答案,会有不同结果。不合理 不合法?是推测 是猜想 是确定? 事实为依据 法律为准绳为准绳: Z  @- \  m9 w
#M
% U$ k+ J. G& ?, {2 \5 H6 }: ]V;~A d6[书艺公社交流论坛( ~) ^' `. m0 ~) }* I4 r
如果书协不能证明其收费的行为的合法,就是不合法。书协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我就理由认为该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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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12 08:57 发表
2 A/ G/ M: o0 |8 d5 a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法律是用事实说话的,在维护人们权利的同时无不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有关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人提供 ...

& m' Z- W) \5 |6 \如果书协举办的“国展”是代表国家举办展览,那么,举证责任在书协,该协会有责任说明是接受那个部门的委托授权?并将委托授权的内容进行公示。该内容任何人在该授权单位的官方网站都能够立即查阅。但现在我们看不到,因此,我不得不对中国书协举办国展的权限提出质疑。
$ m: S3 g. x  E3 t- g根据法律规定受委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书协是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应该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才能成为依法成立的组织,如果中国书协没有取得该证书,就不能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举办国展或行使其他公权力。, C+ U' |5 Z- ]) Q0 L! p" J
即使举办这样的展览,也应该以委托机关的没有举办,而不能以中国书协的名义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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