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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果儿视点——评说中国书协与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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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N; J$ P. @0 A2 d原文: ' H& w* B, _0 I* p% S3 X S
“很多人把一个书法爱好者有没有中国书协会员的身份,看作一个人是否是书法家或者国家级书法家的标志,而加入书协就要入选国展,它在有些人看来就是国家级的展览,是一个人由书法爱好者荣升为国家级书法家的一道门槛。” , x% _9 I. N: f* K! z
浅析:
) _& D6 D2 V% ]“很多人”,“有些人”、“不少人”,在形式逻辑上,不是全称肯定判断。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书法爱好者(是会员的和不是会员的)都这样认为。这样认为的人,只能说明他不自量力。曾任中国书协主席的启功先生在央视“大家 ”栏目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不是什么大师,是业余书法爱好者,我的职业是教师,教学生,我的字是大字报体,模仿我的字的人都比我写得好.....”启功并不仅仅是谦虚,也是实事求是。连启功先生都这样认为,谁还有资格拍着胸脯说:“我现在是中国书协会员了,我是国家级的书法家了”。即使有个别这样说的,也是他自己的事,书协并没有这样教导他啊。 ) C/ y; N6 R. p* w5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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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 ~3 ~7 I) @4 X' H) ]
“有一个问题始终困扰着我,中国书协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社会团体,还是一个在中国文联管理下的团体会员?如果是,那么,书协就是普通的全国性质的社会团体,和全国残疾人书协、妇女书协的社会地位、法律地位一样,只是组织的名称不同。如果不是,那么,中国书协应该称为:中国文学艺术家联合会书法家团体协会。一个组织如果不依法登记,取得法人地位,根据国务院的条例规定,以该组织名义所展开的一切活动都是违法的。” 2 l5 e1 x: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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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没有什么可困扰的。中国书协既是中国文联管理下的团体会员,又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不过这个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建立起来的,与非文化宣传系统办的同类团体有体制的区别。书协不仅是个书法艺术团体,还是一个有编制的、由中央财政全额拨款的文化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按条件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中国书协就是中国书协,不能称为“中国文学艺术家联合会书法家团体协会”,那就不伦不类了,你总不能把隶属教育部的大学全都更名为国家教育部xx大学”吧,文联是党政机关,书协是业务部门,同归党群口,与政府机构不是一个编制系列。中国书协是依法登记的团体,这是不容置疑的,试想,上级领导宣传部能够让一个不依法登记的国家级艺术团体存在二十多年吗?搞展览、办培训班、举办学术交流,推动群众性书法艺术活动的开展,是她正常的业务工作。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她真违法,文联和宣传部就会处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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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1 {! Y$ t2 B& [7 ]" x/ V“文联章程第四条规定,团体会员应遵守中国文联章程,执行中国文联决议。一个社会团体只能制定一个章程。据此,我认为中国书协的章程和该组织以中国书法家协会开展的一切活动的合法性都应该受到质疑。中国书协是中国文联管理下的团体会员,中国根本就不存在中国书法家协会。” & Y& j3 g! b1 A& S
4 ~& _0 q- z1 ^5 u7 [0 Q4 n4 p% g浅析: ) K# Z. H( l4 l8 n B
书协作为文联的团体会员,应遵守中国文联章程,执行文联决议,因为文联是她的上级领导,但这与书协有独立的章程并不矛盾。因为它们的工作职能不一样。你不能主观设置个“中国书协是中国文联管理下的团体会员”的判断,就推理出个“中国根本就不存在中国书协”的结论。这与由“中国各大学是教育部管理的大学”推理出“中国根本就不存在各大学”一样可笑! , T0 Y( q9 z+ R
: i3 t- c( J5 w原文:
0 f. e! E5 d7 Z& ]“对中国书协和国展的相关问题,我从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角度,作出如下分析,供大家思考,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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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 P# l" n2 s: B一、国展是以书协的名义组织的展览。
s: {* o( y) F- e9 x* |$ D书协将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展览称为“国展”,的我认为书协在这个活动中存在误导。这个展览的全称应该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书法展。该活动应该在书协会员或有意成为书协会员的人员中展开,仅在协会内部具有权威性。中国书协举办的展览不能代表国家,国展不是人们普遍认为的国家级展览,书协的意志不能代表国家的意志。” ; j# b* T, x* u; y' O0 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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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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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V: ?* p4 h. A4 N( w你把“国家级展览”和“国家”“国家的意志”这些概念交叉混淆了。“国展”是“全国书法展”的简称,特指区域范围,就是说他的征稿范围面向全国。这与“”不能代表国家”“不能代表国家意志”,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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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s# O. r/ ]. R$ k6 T原文:
- j# s2 \. o( k0 J“这个展览是根据《章程》第十三条开展的书法艺术的经营活动,为服务会员所创造的一种条件。
9 W+ _% @4 H0 \6 ?这个展览不能代表全国书法最高水平,不是中国书法最高水平的展览,只能是一个水平比较高的展览,因为它只能是一个由中国书协组成的评委会评出的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的人参加的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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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有趣。什么标准是“最高水平”?有绝对的最高水平吗?什么是“水平比较高的展览”,给谁比较?艺术的标准很难界定,历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这并不影响书协搞全国性展览。谁都明白,不参加展览的不是中书协会员的书法高手在全国不计其数。因为有好多人学习书法的目的不在这里。书协只能在投稿对象中优中选优尽到责任就够了。因为评委的审美观点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大可不必求全责备。至于有个别书协会员自吹自擂,招摇撞骗,那是他个人的道德问题,与书协并没有直接责任,由他所在的单位教育他,犯法由司法机关处理他。 ' `9 `$ N/ Y$ e
/ m1 c2 r+ T& ]5 N5 F+ T原文: 2 e+ x! V8 U1 I+ U* P
“二、中国书协权力的来源和管理的范围。
3 {& `8 T- z2 N中国书协具有公权力,但这个权力来源于书协会员,是会员自己愿意接受他的管理和约束而产生的,这个权力对书协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它是书法创作和理论水平较高的人们为了获得章程中规定的权利而自愿进行的组合,他们组合在一起时,即自愿让渡了自己的某些权利,而使相应组织形成和具有了一定的公权力。书协领导人的权利是书协会员给的,这种权利只能制约书协会员。 + }* a- s; N2 E7 y8 N1 z
% o* U5 Q8 z# [) \2 k B! E. f; u' w8 y* l章程规定:只要公民在书法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或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或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就可以加入书协。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Y% E8 L, e9 ]+ ~
由此可见,书协不是中国书法家的精英团体,没有学术上的权威性,他们的评审意见只能代表这个协会的对艺术的理解和看法,不能代表国家的意志
# ^) G, a1 L- L$ X& C# g" \。书协开展的各种活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不代表国家公权力。8 S9 d. ?& e v, l. J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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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会是有较高水平作者和与书法的出版、编辑有关的从业人员的组成的团体,会员除在章程中规定的会员的权利外,在社会上没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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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协的权利一方面来源于会员,但更重要的是来源于党和政府赋于它的工作职责,它有权利、有责任、有义务,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引导书法家及广大书法爱好者为弘扬中国书法艺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作出应有的贡献。这是他担负的历史责任。书协没有那一个主席说过,“我们是精英集团,我们具有学术上的权威性,我们的理解和看法就代表国家的意志,我们开展的活动就代表国家的公权利”啊,这话从何说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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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v- }) s# ]. F$ G/ @/ d9 z# P[ 本帖最后由 戴永涛 于 2008-6-8 03:07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