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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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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h) K( a5 v$ \& j+ b5 g# d$ [0 {+ ~# p& s% @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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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0 ~7 P, |1 g; X5 ]' C
. L/ I' ^4 R% n4 N: o1 Q) H* _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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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9 ~. @% U" n/ I) ]" n

# T2 D+ |5 l5 \+ a' N6 Q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B; h" D: B! G0 t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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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 P+ a' _1 ?1 {. O/ P5 z' N
. V( G3 Y- {4 k2 u7 M0 a7 j4 l: n* j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 m( |, b2 `5 k6 R5 y0 y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2 K( L+ a5 H+ Y6 g6 Q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 N; x. G7 l6 e: L# _0 z$ `" P- t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B& ]5 _8 Z6 ~" T  z* W
) r  g  t. \# I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4 X- Y- u: h! x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 b4 o1 S2 e: ?" w&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8 u% L0 U! g( t+ c- t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t2 ]; y7 l) w6 @6 p1 ~$ H
8 L3 s6 Q: d4 n+ t1 _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 R$ q0 O. I) ]& R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 e" ]" @: `3 P9 l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3 e# v8 x' W6 Q* L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6 _( g* d0 N, y7 i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8 }( u5 m. x1 s

. F: K9 a: B& S; `) p! T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 P6 X( ?2 h# ~" H0 a! c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 `, t3 ]3 v6 U) b; w( x+ a) z
现在. a; d5 f* g+ d; e0 B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I! E4 [, K( G% J: l0 }- }! B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0 O* b$ h' B% G, T
1 _$ e/ M  h" t* F; E1 B9 H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 m& P/ z( o) D) Z% T, X8 ^$ _. W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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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 B! Y' ]+ T) I. @0 ~1 U

. E/ J+ f4 B" X# U* \1 e7 t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 `# v1 `( K7 z2 M& g  F" r! E0 v6 o% i% s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 \2 x$ q' v3 `6 A  Y  `2 ]# ?8 M* s; t" k0 _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t$ k. Q2 A, ?. B; ~2 q- V8 e# g
- h0 k# W0 p8 _6 u5 H8 u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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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0 K% v& E# w. C+ k; N9 L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 u2 |8 H0 [; [7 b  `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8 }" e) J7 O! t& B) R
& }+ d( b7 V* }& e5 l; R% `* f% E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6 B! d- a, X7 m. c5 @( p9 _. f* _( ]5 @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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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2 b# e$ b1 a% @  p9 w: }& h- g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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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c) [0 M- W3 V" W4 M( Y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 f  b' e" n3 p, o: Z
) \& e7 \- N4 Z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5 `# J! b; l+ \6 g: h' `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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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 N# C/ V/ M7 [4 }, r& r' {, n
. Z. C! e' E4 }4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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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g, [% C6 H9 U' q9 j

- o- w' u! G* D- Y" `2 C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A7 x4 }" i0 f. M+ w5 g
4 \( b; j! N6 E6 I- h0 {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C7 \+ i! f( @
  2.   " m5 R. W+ Q* a/ o6 j5 O* v: ~5 {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F# |* b3 W9 s

  4. / X* \+ M5 ~: y; A! e' t+ W: J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 H1 S, ]0 ^- Y8 o

  6. . r0 h& q: J+ l% j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X& L' g/ `# l( q  z/ W; r0 l3 R

  8. 6 m2 m+ F. s5 {( n* `$ P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d& o  U% I( j

  10. % ~, Q5 [, M; D, J
  11.   (一)依法成立;  c! u& E. ^  D# k
  12. 0 J3 k$ }( ^2 L0 s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0 d  T! O. ^* t( F

  14. , R2 \8 S6 B: h# m) c7 D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a) L- y- I/ r+ K' E
  16. # n9 e1 J2 ~, {: w1 ^# @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0 J; U/ P" S3 v! B: I1 x) K: \
  18. * K1 r9 a9 g- c* E  B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9 x/ n1 f. l; n& m  R
  20. 8 J2 C# w7 ~+ G' j$ e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0 \) k& [! j! r/ h9 V# t
  22. + H8 k! S6 n7 W* s' B; A6 ]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9 F* g: w- }. f. n5 U
  24.   p5 U4 h4 R, }+ W0 {  b! J
  25.   。。。。。。
    0 x: I4 v+ ~0 L) m" p

  26. ) h9 U! Y3 B& v% Y+ o* {+ t/ A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 c% N' S1 {; W7 t& }

  28. 8 G& [# n5 Q- l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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