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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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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i* ^4 n# N) F; W  Q8 p
( T  m  v; p& h* T4 f7 F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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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 J' [0 Q: |; B+ l! k7 R+ _( Y" U) p4 P: w- Q1 A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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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h7 J3 G+ |% H; }
+ ^2 j5 a  I! f8 @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8 {0 W* x0 m2 S
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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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g4 ?8 r+ m; ~. _9 z+ ?+ b4 I
9 [" {7 R; L$ _" c! B  g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Q" b) i* W3 [' j$ |5 V
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 E: c0 I# C( S, ]4 P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2 U: j% }: f- l  q& s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a5 I  I4 Y( ~) z

% m& @  u" Y$ O6 c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V5 _5 a4 c5 {* A+ u5 t. J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 N1 j, H/ U: G( B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4 K* k; S; W% H9 o1 c5 G/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 M0 _' {; n* O; N1 v7 d1 h, H# R$ l4 E6 B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1 o* ?. C! U. K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 K- G( V! Z9 r0 @4 r* `2 ^5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 }4 Y) [$ Z/ t- Y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3 T$ ~; y' g* n4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 O- y3 B6 K; C& S! E
  q! D  a8 P, S) T. w4 B" a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8 G4 Y: {0 @7 N5 g0 [" d) `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 U. ?0 h/ ^, E3 x! ^. ^( z: d! _8 h' r- M6 x9 b
现在+ p" P% A/ _6 j% Z% h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4 L$ Z/ s9 X. m/ F.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b) A/ i( J. F2 m) [
5 F* W8 B& p/ Q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 F9 j. ^! v. ~& Z9 }, N) p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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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4 A. S( L. P8 P0 x  Z
7 @4 F( m& f* F' X" |/ Z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7 X( l6 ]( L3 |( C2 j! O+ N4 g
# C. t6 y# h- [( J& t: l( p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8 |4 W, I2 p9 K! `, ^7 B% U$ i
3 k" R" C( L$ q( _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5 s$ X: y8 [6 y' Q$ ~" Z+ X& M

4 I! b4 a* F( h4 M; i5 F4 [3 f1 x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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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F2 R/ z1 I: J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 B. H% W* @  i* Z( g5 s. x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7 K- f9 |6 T/ z1 c! Q1 b, X6 B$ |$ N' z8 x# D; V8 n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d; l8 z4 a8 s# n* z: o% O
. {: X% h. L+ b% S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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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4 ^* r/ F. z. w% |' z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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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7 S' `: U+ r# }! `& T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 i  ]4 R5 Z& x4 u0 ~8 s3 H) ]# l2 |" q' _6 [1 l: |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 p8 N( x1 g3 {5 v& a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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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r; r$ L6 T3 S! Y

2 ]3 ?9 R6 k6 a( F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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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 c9 k: X. |% Z% D- V1 u! v" F8 d9 e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w( |. y% r, _* q( e1 ?/ p7 y

6 D$ [" \2 t, y8 o8 i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 {. {# H$ L9 M: m
  2.   
    & ]/ f4 v$ Y1 b. E3 R  }# R- Q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q+ C" k4 C& r

  4. , z' y5 ]2 D) |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W  D* T  S. F/ M0 I! a$ {+ j

  6. ; h! D8 M0 W7 B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 @  O. e5 r1 U

  8. 1 t2 f. V! o' z5 z6 u' U: ^+ f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0 L2 `% V5 M% j& o( x

  10. ) I/ T, D3 I) g0 `
  11.   (一)依法成立;
    7 z4 t6 y- w& i' |$ ^) m  a
  12. 3 L+ Z0 b0 F; P  P2 j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Y' ]3 [8 I7 P2 v0 x
  14. $ R* u! `* h! _. j$ j$ p( S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5 H% P8 s  n* p2 O
  16. " y% |6 u2 I8 N& W& U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A# d+ R) S: j! D  g0 m

  18. # K! x; h* m* a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6 V$ U: s2 l8 W4 C0 F, Z/ D
  20. # p* y6 P' a6 i) f/ D4 d" x. e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w; s: |& X+ x* N! `
  22. " C/ k! S4 Z* y- z& H  O, u8 I! d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1 U2 ]; G) Y& w% h. y

  24. 7 V# f" R  ]4 \/ G
  25.   。。。。。。
    / G4 H1 `  @, d- \- O4 N) p5 g, G
  26. 0 r" S- f( `2 r* t8 _+ D8 B9 }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t+ G$ V: r- K6 U+ e, K) Z

  28. 8 }4 d, }' r( I: l: c5 K# f- s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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