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艺公社

 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快捷登录

搜索

正在浏览本主题的会员 - 21 在线 - 0 会员(0 隐身), 21 游客

  • 只有游客在线
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_1 I7 Y+ [4 X9 o# y
2 r$ n2 x+ J1 f0 _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 Z; ?( K! S0 l! p( t* w# |/ n4 r% Y6 i3 |+ ^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9 j! T0 l* ]3 l% K

, q- ]# o+ f9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h- T& p) W3 ^; F, Nem6 em30 em30 em3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1 v9 `. S3 F3 z5 Y' X! C" h$ s9 I
$ ~5 w! ^0 u! z$ d+ y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 Q- k" W% z# g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9 W5 P& I+ z0 _; y* c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7 m9 g. C$ [; S% N; z( m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4 J, ^  Q5 i& y* |% h# S

' a4 ?! x/ i$ k% f4 w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R' A5 {( l/ \9 {6 ~3 n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 H' v0 F3 j- i0 u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 m. J) o% U7 `+ j3 B, k& t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 G/ X" c" ~( ]* Q( Z/ ?$ I0 R, i' f% c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 M: x; {4 x9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r6 `/ {) E& ~7 c" m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d* |4 v6 Y* ^! k5 A) Z! J' D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 n/ `1 {' m( ]$ l  J1 X# B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 c8 `! A# e; {

& O# D6 q- ]: u! O' D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 s8 B  x% a1 p7 _* i& o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M! R; G- O4 l  R

0 f* \" r' _; O- R现在
1 A% @% V7 O+ p) }/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2 \0 I/ c3 e) }2 j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 R8 |; i( g# _+ w* [5 C& z- W3 e7 V" S( U2 z$ e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2 n9 k/ r2 ~8 Z
您说是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2 h; ^/ Y1 R" X

& S- i( Y: d7 B, B$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O1 ^- V. M; [! m7 [% a' [
7 B* `% M8 ?$ [4 N) x$ t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3 k' Q: i) p7 A! E

: U  n) }4 I, P$ e2 q/ l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W; r& f' {& ^; W& I5 [1 s( U
, b1 H9 ?7 f; b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 |: u7 [9 k. Q5 j% V( H6 H/ b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9 R9 \: w% c) }7 m7 @6 ?
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1 L: Y+ P, q1 R* F1 Q6 I3 U) @3 E1 n6 }* k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K# K0 a8 J; A( ]& H% R  |
/ ^6 r) H  q- _5 `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6 t5 Z& @! ]2 A& J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S3 g* ?1 y7 _: q$ i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 }+ P- d4 ~, }- E4 C! s: h
# [1 y. A1 b" B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t: s0 j/ w# i0 o7 s9 g5 C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A1 r: Q7 b9 p+ U" q

2 I7 h  g6 B) R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 {- N# t1 g  w% z7 H1 w7 \& j7 L/ }. |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h  F' U+ m! H
5 n& T+ [) k9 L' ~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b* ?/ F4 R! _6 V0 B: [
  2.   
    2 U- x' {) T$ z- k, g& ]1 X/ `! K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 L( ^" g" I  j2 ?7 N7 I

  4. ' a& ~* @5 a9 C, y! d  Q2 U% O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K2 I# B  q! h. L; T* V

  6. . a: b/ W- s3 _* w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0 g& p1 c( O9 }$ g' k
  8. $ U. X& U( R. B# h. F, T$ U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8 A. n% j  Y* u. y

  10. % L! ~) ^4 r  R2 R6 h2 H+ r9 P
  11.   (一)依法成立;: s, [7 E5 _2 Q3 m5 M' B/ N) `  D
  12. 3 y) {- c' `( C$ N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4 u5 G4 N# w+ {
  14. 0 r6 g5 |- h" E0 F% ~  o4 a0 ?3 r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 ]& x6 `2 W6 ]7 j
  16. - S5 `/ `5 e; C' d: s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I1 p) }" Z( U; G/ W# q3 e
  18. 3 ^9 x8 C2 K5 C: q% ?- ~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 K. I! l' x0 M9 ^! Z9 ?1 }

  20. $ H0 w7 i/ ^1 s5 C7 J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 b# a* `5 ^5 D: [

  22. : y2 p) _' I5 ]& l! G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 |) ]3 T9 _% H4 [$ V* V: a% Y

  24. 8 e) K+ y) x3 v5 R+ B7 P! c
  25.   。。。。。。" p4 D( j7 ~; ~% ^  l. V1 K
  26. % Q, d; T7 Q* s! U$ p$ S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5 {0 m' Z( I" m' ~: F
  28. + i( S: I* Z- n/ |" b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网友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书艺公社的立场及价值判断。
网友发表评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您在书艺公社论坛发表的言论,书艺公社有权在自身所属的网站、微信平台、自媒体等渠道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参与论坛发帖及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所有2002-2019·书艺公社网(SHUFA.org) ·中国·北京·
Copyright 2002-2019 SHUF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件:shufa2008@126.com

甲骨汉字对应表 | 说文解字注速查表 | 繁简字转换表 | 干支公元对照表 | 岁时表 | 常用礼语 | 中国历代年号速查表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